北 京 工 业 大 学 文 件
工大发〔2019〕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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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直属单位,投资公司:
经2019年9月19日学校第2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工业大学
2019年10月10日
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 我校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 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 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贯彻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 法规精神,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对各二级教学科研机 构(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条 国资处与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与各实验室负责 人,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与每位开展 实验的教职工和学生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 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实验 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 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 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 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必要的实验室安全经费;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 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 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安 全准入制度;
(五)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 息、工作进展等。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设立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岗位, 安全员协助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执行学校 关于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掌握有 关安全技术知识,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 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本单位场所的安全状况,监督本单 位实验室的安全生产情况。安全员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 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六条 各实验室须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各房间也 须有安全负责人。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根据学校和所属二级单位的要求,监督本 实验室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及所属二 级单位部署的工作任务,做好本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及时向所属二级单位反映本实验室的安全状况。
实验室各房间安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房间人员遵守相关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指导 正确使用实验防护用品;定期检查本房间的安全设施及作业现场 环境,检查规章制度及警示标识是否齐全;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制 止并报告,直至隐患排除;发生事故,保护现场,参加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危险源、危险隐患以及易 发安全事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 进行演练,以提高实验室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应将安全 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张贴在实验室明显区域。 第八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 配置专用消防器材、监控报警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通风 系统、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定期维护,确保其完好性。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组织开展对本 单位师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积极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度。未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学 习、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以及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学生应严 格遵守学校相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技术安全工作档案,包括实验室危险物品、危险源台账,及时记录危险源的排查、治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填写安全值班日 志。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 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填写安全值班日志。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 防盗设施,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 原则,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以常规自查与专 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本单位实 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 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 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指 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于易制 毒、易制爆和剧毒品严格按照“五双制度”管理,即双人收发、 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十六条 所有化学品必须经北京工业大学化学品采购管理平台购置,如特殊原因无法经由平台采购,必须线下审批再购买。
第十七条 实验室须建立所用危险化学品目录及使用台账; 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 查阅。
第十八条 各单位须定期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 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 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必要时须取得应急管理 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地点要配备防火、防水(潮)、 防泄漏、防盗设施,并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专门 的危险化学品存储柜中,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 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 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 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不得随意倾 倒、丢弃化学废弃物。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 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
第二十一条 转移和运输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化学品, 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放射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 定,建立严格的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 退等管理制度,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 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二级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放射性物品, 严禁将放射性物品带离实验室,私自存放;严禁私自销毁、丢弃 或借予他人。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须经常对使用放射性物品的教职 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 培训,学习放射性物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取得环保部门 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 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工作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 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放射性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 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 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 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进行操作,并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
第二十九条 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通过国资处向有关部门 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 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 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三十条 转移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 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学校实验室涉及生 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要求,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购置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 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证书。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经具有特种设备检 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并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 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 该设备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 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 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 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 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 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 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 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八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 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
退库并送检。
第四十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 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 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 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四十一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四十二条 定期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 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 物致病的微生物。
第四十四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要具备相应的安全 等级资质。生物三级和四级(BSL-3/ABSL-3,BSL-4/ABSL-4)实 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生物一级、二级(BSL-1/ABSL-1, BSL-2/ABSL-2)实验室应由学校建设后报政府卫生或农业部门 备案。
第四十五条 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须在有 资质的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所开展的项目须报市级卫 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他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在 生物一级、二级实验室中进行。
第四十六条 生物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熟知有关国家标准 和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预知实验潜在危险并自 愿从事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培 训并考核合格,在独立工作之前还应在高级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 下进行上岗培训,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开始工作。此外,动物实 验工作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维护、监督落实生物实验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要张贴或放置于实验工作区域,保证随时可查。
第四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 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 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做好详细记 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四十九条 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 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 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 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 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第五十条 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 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 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生物实验中的 一次性手套及沾染 EB 胶等毒性强的物品应集中存放,贴好标签, 统一处理,生物实验废弃物不得与普通生活垃圾混放。
第七章 消防用电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按照保卫处要求配备适用足量 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 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 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保持实验室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 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五十三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 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 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 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十四条 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 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 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 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 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 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五十六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 炉、电取暖器、电煲锅、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 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 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八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 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开机后必须有 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 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五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 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 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 并按时归还。
第六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 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经本单位领导 批准,并报请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九章 环境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 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六十二条 各实验室须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 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 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 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
第六十三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 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确保项目审批和验收要 符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第十章 保密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 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并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如涉 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 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六十六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 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 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
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 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北京工业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 室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六十八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 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一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六十九条 实验室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 安全隐患,须向所在二级单位、保卫处、国资处及时报告,并采 取妥善措施积极进行防范和协调解决;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 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并上报,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 大险情,应立即报警;对所有严重安全隐患及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七十条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隐患 或事故的实验室,依据隐患事故的严重程度,分别对直接责任人(教职工、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房间安全 负责人、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进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行政处分,并择情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整改 后须经二级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国资处进行复验 合格后方可恢复实验活动。
第七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事故 者,按《北京工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
第七十三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实验室安全运行中 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 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 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工业大学实验 室安全管理办法》(工大发〔2015〕3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