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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大发【2017】42号

北京工业大学文件

 

工大发〔20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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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直属单位,投资公司:

     经2017年10月10日第2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北京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工业大学

2017年10月23日

 

北京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我校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及北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校内各二级单位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处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由国家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教学、科研单位)、三级部门(实验室、中心)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责任明晰、预防为主、严控使用、安全第一”的工作原则,各二级单位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目录及责任人清单,强化“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在北京工业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校内运输路线的安全监管。

第五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三级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统一管理。教授或教授团队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国资处履行以下职责:

1.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2.组织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

3.对各单位采购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用途进行审核,协助各单位办理相关购买审批备案手续;

4.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及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5.对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

第七条 保卫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暂存库的消防监督检查;

2.负责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安全的技术防范工作;

3.协助完成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论证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目录和责任人,并向国资处备案;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运行的资金投入,落实各部门、各层级安全责任;

3.根据本单位采购、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4.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完善实验室安全环境;

5.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三级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二级单位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严禁本部门使用目录外未经批准的危险化学品;

2.负责本部门安全制度落实,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确保本部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资金投入,确定至少1名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且督促其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4.认真管理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教授或教授团队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二级单位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不得擅自使用目录外未经批准的危险化学品;

2.严禁使用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购买的危险化学品;

3.了解和掌握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熟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及时清理作业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及时报废处理过期、失效和无标识的危险化学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

5.经常检查在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

6.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7.主动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三章 购买及运输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须懂得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安全知识,懂得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办法。购买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购买审批手续,个人不得购买上述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一个月的实验用量,单位内部要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到货时应当对货物进行验收:

1.有供应单位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2.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包装物、容器完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向外单位出借、转让所购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单位内部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章 储存及使用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及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配备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通信、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并对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保证上述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级危险化学品仓库,用于专门存储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剧毒化学品的存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库房保管人员应如实记录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如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须如实记录每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及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与数量。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中存放的危化品的量不得超过本实验室一周实际使用量,使用时依据“按需领取,不得多领”的原则进行发放。校内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须在使用前一周向国资处、保卫处申请,办理相关使用手续。由第三方在使用当天运送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二级单位必须通过学校安全主管部门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存储装置和设施时,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经安全条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管理的规定,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放置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严禁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

第二十七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昼夜连续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安排人员值守,并及时向国资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具有较高危险性实验、作业的,应进行安全评价,配备安全保护设备设施。安全评价小组成员应由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科研及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专家等组成。对于特别危险的实验,应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评价中提出的问题应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涉及单位机构调整或解散时,主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设备设施。

第五章 报废处置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及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须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国资处负责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不得随意丢弃,不得采取掩埋、水冲等方式私自进行处理,如公众发现或捡拾无主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上报国资处、保卫处统一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费用应纳入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年度预算。

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在作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管理、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须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各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不得拖延、推诿,并及时向国资处、保卫处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国资处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或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1.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范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

2.未按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未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配合、拒绝检查或人为设置阻碍;

5.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未构成事故及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2年内累计发生以上问题3次以上者,国资处、保卫处可能查封作业场所,要求其停止实验进行整改,同时向学校建议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根据整改情况后,酌情确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购买、存储、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造成学校受到行政处罚,罚金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并视情节严重停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采用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作业方法和设备;提供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或药品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危险化学品;鼓励各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危险化学品交换机制,提高危险化学品利用率。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应同时依照有关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