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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工大发【2015】37号

北京工业大学文件

 

工大发〔2015〕37号

                                    —————————————————————————

 

 

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直属单位,后勤集团、投资公司:

经2015年7月14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北京工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工业大学

                                       2015年7月17日

 

 

 

北京工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生产是指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和后勤服务等各类活动。安全生产工作是指不造成人员伤亡,不造成职业病以及不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工作。

第三条  我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二级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单位领导在履行业务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我校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等。

第五条  学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学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各二级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指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和后勤服务等活动的各类校聘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七条  北京工业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 学校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调和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具体职责是:

1.  拟定校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召开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2.  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3.  对学校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  承办学校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生产活动中的实验室、交通、消防、排污、产业等设有专门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职能部门组织落实。

各职能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安全委员会,根据本部门主管范围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对所主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部门

(一) 对本部门内部(含下属和挂靠单位,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 组织落实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院级单位

(一) 各单位(含校直属单位,下同)应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 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确保其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

(三) 组长由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系、所、中心主任组成。

(四) 领导小组设秘书一人,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二) 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副校长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三) 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安排足够的财力、物力保证。

(五)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主持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 受校长委任主持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部署并组织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

(二) 协助校长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 组织制定和落实学校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审定校内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

(四) 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五) 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积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三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 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分管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认真落实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及时提请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所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 督促所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给予支持。

(三) 分管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部门正职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院级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院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党办校办应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进行部署与总结,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一) 负责及时批转下发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

(二) 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

(三) 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报告、报表、简报、信息等。

(四) 协调安全生产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实验室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 贯彻国家、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精神,研究制定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实验室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情况。

(二) 监督检查各实验室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对需学校协调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有关校领导研究解决。

(三)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四) 监督落实实验室工作人员劳动防护工作,组织有害工种的认定与体检、疗养。

(五) 对实验室内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年度检测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 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审查供货单位和物资的相关安全资质、安全证书;签订合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负责组织对所采购物品的安全验收和鉴定。

第十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 履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

(二) 保障学校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 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灾害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 学校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 对基建项目承包单位,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二) 工程招标过程中要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关安全资质、安全证书;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负责组织对所招标工程的安全验收和鉴定。

(三)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的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四) 确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项目审批和验收要符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即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

(五) 严格落实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动用明火等规章制度。

(六) 对新建设备设施,要协助使用单位落实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 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资质,对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二) 确保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项目审批和验收要符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

(三) 严格落实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动用明火等规章制度。

(四) 组织制定所属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学校水、电、暖、交通车辆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对安全生产各类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主要职责:

(一) 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合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人员编制、人员素质与所担任的任务相适应。

(二) 将安全生产培训列入教职工培训计划,并协同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三) 与有毒有害、特种设备作业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确定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四) 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职工晋升、评奖的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研究生工作部应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生工作方面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向学生宣传国家以及学校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在制定和审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等实践教学大纲时,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列入计划,并督促执行;在教师培训,教学检查,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过程中要体现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改革与发展规划处在编制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同时提出安全生产要求,把提升学校安全生产水平列入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教育干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把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严重违规违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密办应对各保密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实施保密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保密场所安全通道等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应检查、督促教师在科研、生产工作中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组织开展大型科研试验和危险性较大的科研项目时,要进行安全论证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安全负责人;签订和审查科技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财务处应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所必需的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安全生产各类经费投入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校工会

(一) 监督和协助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二)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解决。

(三)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改进。

(四) 参与教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校医院应建立职业病和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健康档案,并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人员抢救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投资公司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 对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并与校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 组织并督促校办企业完善有关制度、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 在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同时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四)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校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级单位应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一)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 在本单位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岗,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 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明确危险源,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

(四) 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的安全负责人,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以及专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上述未列出部门以及因学校机构调整新增设的部门、学院,安全生产责任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执行。机构调整时,安全生产责任随业务职能一同调整。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三十七条  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孰悉安全生产相关技术。

(二) 按照学校和上级单位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当场制止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于重点隐患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督办落实整改事宜。

(三)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 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 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供学校决策参考。

第三十八条  院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管理工作。

(二) 参加学校安全生产会议和活动,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指导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复)训工作,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 确保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应落实安全负责人并督促完成设备定期检验、年检工作。

(五) 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六) 对本单位房屋和大型设施改造、维修工作进行安全监督。

(七) 做好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 组织或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生产活动场所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一) 执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掌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做好本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本场所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二) 督促本场所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三) 协助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四) 检查本场所的安全设施及作业现场环境,检查规章制度及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制止并报告,直至隐患排除;发生事故应配合保护现场,参加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从业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的作业要求,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做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各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必须清理设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六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事故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外出从事生产活动的各类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遵守属地单位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七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各主管部门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分管的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责令专人落实,限期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加强防范、严格管理,并及时上报。

第四十九条  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醒目的地方,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条  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时,承包合同中必须有保障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内容,并应明确规定各自应负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以具备安全管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基础设施改造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四条  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各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和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劳动防护用品移作它用。

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场所和环境要加强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

第五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学校各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党政单位、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对本单位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可进入有关单位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场所与事故现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但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秩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或调查。

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九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后,报校长审批执行。

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

第六十四条  根据安全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学校安全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

(一)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 普通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 轻微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六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严格实施“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学校事故调查组由党办校办、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校工会、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向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第十章  奖励与惩处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为二级单位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关键项,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二级单位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拨出专项经费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 单位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全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三) 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四) 在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者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的。

(五) 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事故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的。

(六)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 考核评比期间,单位所属各类人员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罚:

(一) 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或劳动安全危险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上报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没有做到职业卫生或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造成安全隐患的。

(二) 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三) 未对安全设施及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的。

(四) 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和本单位的要求按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实验、生产,进行安全整顿,罚款等处罚:

(一) 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轻微事故发生的。

(二) 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轻微事故发生的。

(三) 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生产、实验场所或设备的。

(四) 未对安全设施及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轻微事故发生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各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

(一) 同样安全隐患问题一年内多次出现的。

(二) 针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仍不按期整改的。

(三)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告知后,仍不整改的。

(四) 发生普通事故及以上类型事故,造成学校声誉受损及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七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赔偿方案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