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968—2008 代替GB/T 4968-1985
火灾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fires
(ISO 3941:2007,MOD)
2008-11-04发布 2009-04-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ISO 3941:2007《火灾分类》(英文版)。结合我国国情,在采用ISO 3941:2007时,本标准做了如下修改:
—— 删除了国际标准的前言,重新起草了前言;
—— 删除了国际标准的引言;
—— 将国际标准中的“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 不仅仅根据可燃物的性质定义火灾分类,而是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对火灾进行分类。因此,对国际标准中的范围作了修改;
—— 根据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的定义,增加了E类火灾(带电火灾);
—— 将国际标准中某些标点符号修改为符合汉语习惯的标点符号。
本标准代替GB/T 4968-1985《火灾分类》。与GB/T 4968-1985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不仅仅根据可燃物的性质定义火灾分类,而是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对火灾进行分类;
——根据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的定义增加了E类火灾(带电火灾);
——根据ISO 3941:2007中的定义,增加了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编写要求,对GB/T 4968-1985的编写格式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词术语符号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松经、郑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4968-1985。
火灾分类
1 范围
本标准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六个不同的类别。
本标准规定的火灾分类对选用灭火方式,特别是对选用灭火器灭火具有指导作用。
2 火灾分类的命名及其定义
下列命名是为了划分不同性质的火灾,并依此简化口头和书面表述。
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B 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 类火灾:气体火灾。
D 类火灾:金属火灾。
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火灾分类(GB4968--85)
火灾分类
C1assification of fires
本标准规定的火灾分类,是根据物质燃烧特性而划分的,因此电气火灾不作单独类型列入本标准。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3941-1977《火灾分类》。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物质燃烧特性把火灾分为四类。这种分类法对防火和灭火,特别是对选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有指导意义。
2火灾分类的名称和定义
下列名称是为了划分不同性质的火灾,并依据这种分类名称简化火灾的叙述。
2.1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 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2.2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2.3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2.4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瑞增
危险化学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J 16—87)
生产
类别 火 灾 危 险 性 特 征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注:1 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2 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设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J 16—87)
储存物品
类别 火 灾 危 险 性 特 征
甲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非燃烧物品
注: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质量超过物品本身质量的四分之一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3.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 50160—92)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极限
甲 <10%(体积)
乙 ≥10%(体积)
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 50160—92)
类别 名称 特 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
燃
液
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丙 A 闪点≥60℃至≤120℃
B 闪点>120℃
生产、储存中的危险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安全管理 2010-03-29 10:09:40 阅读11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3 厂房和仓库
3.1 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按表3.1.1的规定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共5类。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A。
表3.1.1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甲 1 闪点低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 闪点等于或大于28℃,但低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等于或大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丙类液体雾滴
丙 1 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1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 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2 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
3.1.3 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仍可按丁、戊类划分。
3.1.4 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1.5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根据仓库内储存物品的性质,按表3.1.5的规定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共5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B。
表3.1.5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 闪点低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
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1 闪点等于或大于28℃,但低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等于或大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1 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 1 难燃烧物品
戊 1 不燃烧物品
3.1.6 同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7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以及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仓库确定。